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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權益告知 Data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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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權益告知說明
協立法律事務所(下稱本事務所)為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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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蒐集之目的
本事務所為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法律服務、相關附隨業務需求、客戶管理及業務推廣之特定目的,蒐集您所提供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並建立您個人資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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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有關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識別類、特徵類、社會情況、教育等。
(二)以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職業、職稱、戶籍地址、工作地址、通訊方式、電話、學經歷等,以本事務所服務項目、承辦案件所需資料及實際自您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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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二)地區:本事務所為提供當事人法律服務執業所涉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
(三)對象:本事務所之律師、案件合作律師及依法有提供義務之第三方或政府機關及其他當事人同意之對象。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設備、網站、應用程式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或國際傳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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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權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得隨時以書面方式向本事務所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其個人資料。
惟當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或提供佐證資料,若當事人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本事務所得拒絕其補充或更正之請求。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惟依法本事務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拒絕之。前項請求,本事務所得酌收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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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選擇不提供或提供不完全,本事務所將無法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或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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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告知事項修訂:
本事務所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如有修訂將公告於本事務所網頁,不另行通知。